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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Regulations on the Daily Management

江西科技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2022年08月31日 14:3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江西科技学院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由各学院对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档案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向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及其他原因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达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时,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相关佐证材料来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缓交学费等方式,经学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十二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休学创业学生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第四章 考勤及请假管理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学工秘书备案。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及《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到课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获准,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均以旷课论处。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下列学时数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时以每天6学时计,即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

(一)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内,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达60学时以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当学生旷课累计分别达20学时、30学时、40学时,各学院应及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文件交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当学生累计旷课达50或60学时,各学院应及时将旷课学生名单报学工处,由学工处按程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更多关于记过和留校察看的信息:

记过是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的一般处分(一般处分期限为一年)。在处罚期间,受到处罚的学生将没有资格申请任何奖励。

严重违纪的,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一段时间(通常一年)。如果学生在试用期期间表现良好,观察期结束后,学生可以提交申请信申请改变其观察状态,学校将根据学生的日常表现决定是否取消处罚。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校规的,直接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学生可以继续上课,但被观察意味着他们有被开除的危险。

第十四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准请假,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请假者,须履行如下相关请假手续,逐级审批:

(一)提交书面报告,陈述请假原因;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

请事假者,持事假证明;

请病假者,持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

请公假者,持有所在学院证明。

(三)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为:

1.半天以下由班导审批;

2.半天以上三天以下,由班导签署意见,报请学院院长审批;

3.三天以上至七天以下,由班导、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请学工处处长审批;

4.七天以上三分之一学期以下,由班导、学院院长、学工处处长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请假时间超过当前学期三分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校园管理,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六条 学校不断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极端的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符合《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在课余时间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具体组织实施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要遵守公约,文明上网, 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关于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及《江西科技学院关于“遵守公约,文明上网”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住宿秩序,实施自我管理,详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见《江西科技学院学生品德培养教育方案》及《江西科技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学院所开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大类;

(二)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可以补考或补修;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可以补修或放弃;取消考试资格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可以申请修。补考或修合格,获取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已获学分课程,可以申请补修,并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补修,参照《江西科技学院课程补修管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请补修的课程暂不计入留级条件中的课程学分数;补修合格的课程不计入学位资格审核条件中的补考课程学分数。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由国家权威机构考试而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免修需办理免修手续,经所在学院及课程承担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英语、英语阅读与写作、英语听力、实验、实训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并报教务处批准。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成绩按除去缓考门数实际参加考核科目的成绩核算总平均成绩或总平均学分值。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处理,不允许参加补考。旷考1-2门课程,给予院级通报批评;旷考3-5门课程,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旷考6门及以上课程,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补考,并按《江西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训、实习、军训、公益劳动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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