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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 Regulations on Examination Management

江西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22年08月31日 14:2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格考试工作管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应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期末考试安排在学期末,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专业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持续两周,第一周为公共课程考试,第二周为专业课程考试。在考试前,教务处制定考试秩序册并发布公告,秩序册内标明了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参加考试的学生。秩序册发布后,由辅导员为班级学生招开诚信应考工作会议,现场公布该班级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考场布置在大学的多媒体教室里。根据考生人数,考场分为小教室(64-104人)、中教室(143 - 159人)、大教室(208 - 272人)等。在考试期间,每个学生之间有一张桌子的距离。教务处负责检查各考场的正确布置。

第二章  考试命题的要求

第四条 试题命题应围绕课程教学大纲展开,覆盖教学大纲所涉及的知识点。

第五条 试题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试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六条 不同的课程,不同类型的题目(选择题、计算题、综合应用题等)应有适当比例。对实践教学环节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注重考察学生的操作技能、技巧。有的课程可以只考操作技能、应用能力,不必笔试。

第七条 命题应题意准确,文字通顺,难易适当,要有区分度,较难和较易的题目配比适当,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

第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英语课、公共计算机基础课、计算机高级语言课、高等数学等公共基础课应施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评分。其他课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施行教考分离。暂时没有条件施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试卷,经课程承担单位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 命题的同时,必须制订评分标准或成绩评定的原则。

第十条 试题须经课程承担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印制。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在复习时,不能画范围,指重点,泄露试题。各课程承担单位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和建立课程试题库,以提高命题的质量。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与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包括补考)的试卷,统一使用“江西科技学院试卷”专用纸。

第十三条 试卷采用胶印或复印形式。课程试卷原则上要求采用计算机制作,试卷字体统一,图形规范,整齐清洁。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十五天将试卷交课程承担单位,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收集、审核签字后送交学校文印室制备试卷。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教务处编制的考场安排表的要求编排打印各考场学生座位安排表,贴在试卷专用袋封面,将制备好的试卷装入试卷专用袋,由专人保管(一般为学院教学秘书),在考试前半小时由监考人员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六条 试卷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对于在试卷命题、审核、制备、保管工作中的舞弊和其它失职行为,将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课程承担单位要妥善保管,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三年内试卷不得销毁。

(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校仅开展远程在线教学。然而,当学生能够回到大学时,他们会亲自参加期末考试。此项安排不会延误任何学生的毕业。)

第四章  考试资格的审定

第十八条 根据《江西科技学院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的规定,凡学生课程平时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即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在最后一堂课上当众宣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于考试前张榜公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考核方式的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根据不同的课程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不管用何种方式都要强调应用能力、动手能力的培养。

一、学生平时考核应包括课堂提问、作业、实验报告(不单独设置的实验课)、阶段测验等方式。

二、期终考试可采用①开卷笔试;②闭卷笔试;③开、闭卷相结合;④开、闭卷加实践操作;⑤口试;⑥面试;⑦写心得体会或论文方式等。

三、实践性学时较多较强的课程可以单独考实践应用、动手能力或用作品代替考试。

第六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评定原则

要求阅卷教师要严肃认真地执行成绩评定标准或成绩评定原则。做到认真细致、公正公平,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坚决杜绝“人情分”,“印象分”和“面子分”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评定记分方式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90分以下

70—80分以下

60—70分以下

60以下

五级记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学生创新精神

在组织考试前,每一门课程已经制定了评分标准,教师在评分标准的要求下进行打分。在评卷中或在平时作业中,发现学生有创新精神对解题或答题有独特见解的允许加分或给予高分,鼓励学生创新精神。在遵守评分标准框架的前提下,学生具有创新思维的答案可以获得更高的分数,但不超过这道题目规定的最高分数。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总评成绩的确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30%,课程的卷面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二十五条 实践性学时较多较强的课程可以单独考实践应用、动手能力或用作品代替考试,以此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系统,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试的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原始试卷成绩由课程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成绩的,须在下学期期初,根据学校发布的成绩核查通知的要求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考卷评阅完毕,成绩输入后,一般学生两周后即可登录系统,查看相应课程的成绩。结果只显示学生的成绩,但测试结束后,教师会在教务系统中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反馈给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个月,学校组织学生检查上学期的成绩。如果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以向在系统中记录成绩的教师提出申诉,由教师提交成绩验证申请。如果记录错误,将对相关结果进行修改和认可。经核查,确定为教师漏登、录入出错,需更正成绩的,则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处长批准,在试卷或原始成绩单(含教务管理系统)上进行修改。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对监考人员的要求(注:中国没有高级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无差别安排。考试单位的流动巡考由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组成。中国也没有课程导师。)

一、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

二、监考人员应指导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座,申明考试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考生将书包、讲义、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核查考生的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三、监考人员应按时发卷和收卷,不得随意提前发卷或延长考试时间。

四、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进出考场,应集中精力主持考试工作。不准看书、看报、聊天,接打电话或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对学生所提有关试题的问题,不得做任何解释。如遇试卷印刷不清楚、缺损,监考人员应该及时向巡考反映。

五、监考人员发现舞弊或其他违纪现象有权当场收缴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并要求违纪考生在《考场记录单》的违纪栏中签名确认。

监考人员在每场考试结束后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并放入相应试卷袋中;如有舞弊或其他违纪情况,在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记录单》复印件及违纪证据送交教务处。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应认真清点试卷,不得丢失试卷。并按要求将试卷装订或整理装袋。

、各教学单位负责安排本单位考试的巡考,教务处、督导处组成校巡视组,对所有考场巡视检查,巡考人员每场考试后,需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单,统一交教务处。

九、期末考试前,由各学院上报可以在考试规定时间内参加监考的教师名单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教师进行监考,每个考场的监考教师与考生比例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人员。这个比例的标准是参考中国国家级考试标准制定的,例如高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考试。

十、教务处在考试前制定“监考秩序册”,监考秩序册内会标注监考人员姓名、考试时间、考场、考试班级名单。为保证考试公平,监考人员信息不被提前透露,避免学生与监考人员在考试前取得联系,因此不发布在网络平台。由教务处组织“考前工作人员培训会”,当场下发监考秩序册。

十一、学校的期末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在考试前,教务处组织相关的考点主任、巡考、监考人员进行监考培训。由教务处处长或副处长担任培训员,对于各考点主任进行培训,再由考点主任对本考点的巡考和监考教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考试规则和监考程序。

十二、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设立一个临时组织: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由教务处主处长和教务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名单将在监考人员秩序册中注明。考试办公室负责期末考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例如,考试处组织发放监考设备,为生病的学生安排延期考试等。

第三十一条 对考生的要求

一、考生在每场考试开考前15分钟凭身份证及准考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统一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统一核查。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照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调换座位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

三、考生除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橡皮、直尺、三角板、圆规等之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考试过程中严禁相互借用文具。

四、开卷考试科目,考生可以携带指定的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但携带的图书资料,只供本人使用,不准借给他人。

五、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场考试。距考试结束前半个小时,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时间为1小时的课程不得提前交卷)。已经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六、考生不准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准许,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对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扰乱考场秩序,影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者,监考人员有权终止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

七、考生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页缺损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发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八、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认真填写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姓名。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除指定用铅笔涂答题卡外,不得用铅笔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要书写在试卷所规定的地方。

九、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方能离开考场。不按时交卷者,经警告无效或将试卷带出考场按违纪处理。

十、考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由教务处审批。否则以旷考论处。如果学生在考试前生病,确定无法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学生则自行在教务系统中填写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可以证明自己生病的材料,经过学院教学秘书和教学副院长的审核,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生该门课程缓考办理结束,在学生的成绩单中,显示“缓考”,并在下一学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进行考试,缓考试卷与原试卷内容重复率不超过30%;如果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应向监考人员报告,监考人员报告学生情况至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报告学校医务所,并派相关医护人员到达考场,评估学生身体情况,如医护人员认为学生无法继续考试,则将学生带出考场进行救治,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单中记录相关情况,教务处为考生办理缓考。

十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严禁考场违纪和舞弊行为。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一般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违纪,给予警告处分,并令其及时纠正:

一、不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坐的;

二、至开考时,携带规定以外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文具的;

六、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七、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八、其他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纪,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第三十二条中,无视监考人员警告者;

二、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三、考试中撕毁试卷或答题纸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顶撞监考人员或与监考人员争辩的;

、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舞弊,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上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有存储了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论看与否);

二、考生之间交换答卷或传递纸条的;

三、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无论通讯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

四、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或传递、试卷的;

六、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七、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其他资料的;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属雷同试卷的;

十、其它认定为一般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舞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舞弊的;

四、使用通讯设备舞弊情况严重的;

五、其它舞弊行为严重者

、为了考试蒙混过关,向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贿赂者

第三十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效校察看以上处分;考生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秩序;

二、拒绝、防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舞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九章  违规行为的处分程序

第三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舞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舞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有物证的连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到教务处。

巡视、考务人员发现违纪舞弊,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考务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违纪、舞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讨,违规情况公布在《考试违纪通报栏》中。不写检讨者,根据其违规行为,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对违纪、舞弊学生经教务处复核,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行文并向全院师生公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 分管副校长考试工作过程中,监考人员、考务人员、任课教师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江西科技学院教学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和处分。

 

第十章    

本规定自2005年9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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